波兰律师拉斐尔·莱姆金提出了种族灭绝的概念,部分原因是对犹太人大屠杀的回应,也是对以前整个民族、种族和宗教团体遭到毁灭的案例的回应。自犹太人大屠杀发生以来,也发生过几起种族灭绝事件。然而,律师、历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并不总是就这一术语是否与特定情况相关达成一致意见,还可能涉及其他术语/定义,比如“危害人类罪”。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根据国际法将种族灭绝定为犯罪。《公约》规定了五项可能单独或共同构成种族灭绝的活动:
- 杀害群体的成员;
- 对群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 故意破坏群体生活条件,
造成其全部或部分实际损坏;
- 采取旨在防止群体生育的措施;
- 强行将群体的儿童转移到其他群体。
自犹太人大屠杀以来,国际主管司法机构已将三起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认定,1994年在卢旺达杀害图西族和中立的胡图族人是种族灭绝。在1994年4月至7月大约100天的时间里,有50万至100万卢旺达人被胡图民兵(联攻派民兵)、总统卫队和普通平民杀害,他们相信电台广播的宣传,敦促他们杀人。种族灭绝者主要使用砍刀和棍棒面对面杀死受害者,通常在他们家中或逃离寻求庇护的教堂内将其杀害。尽管卢旺达内部的许多人都清楚暴力迫在眉睫,但种族灭绝的进程在三个月内没有受到遏制,而国际社会则在争论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种族灭绝。
此外,1995年波斯尼亚塞族人在波斯尼亚斯雷布雷尼察屠杀波斯尼亚穆斯林被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认定为种族灭绝。
2018年11月,联合国支持的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宣布,1975年至1979年间统治柬埔寨的激进共产主义政权红色高棉对该国穆斯林占越少数民族犯下种族灭绝罪。
这并不意味着,从学术角度来说,其他大规模暴行可能不属于种族灭绝。此外,可能不符合灭绝种族罪的法律定义,而更适合视为“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罪行也同样具有毁灭性。关于特定罪行的定义和性质的争论是重要且必要的,但不能试图对受害者承受的苦难进行排序。
最后,尽管《种族灭绝公约》的颁布是国际法上的一大进步,但这并不是大屠杀的唯一遗产。对于大屠杀幸存者所受的创伤持续存在的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暴力的影响可能持续存在的认识。这有助于幸存者和其他人制定策略,以便在恐怖事件发生后重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