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灭绝一词是1944年由一位名叫拉斐尔·莱姆金的波兰犹太律师提出来的。它是指某一特定群体由于其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身份而全部或部分遭到毁灭。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根据国际法将种族灭绝定为犯罪。《公约》规定了五项可能单独或共同构成种族灭绝的活动:
- 杀害群体的成员;
- 对群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 故意破坏群体生活条件,
造成其全部或部分实际损坏; - 采取旨在防止群体生育的措施;
- 强行将群体的儿童转移到其他群体。
《公约》还明确规定,企图犯下种族灭绝罪,以及煽动和共谋犯罪的行为,都应受到《公约》的惩罚。自1945年以来,多次发生其他的种族灭绝事件。